2008年9月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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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诉请国土局公开政务信息
桐乡法院受理首起信息公开纠纷案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霏

  本报讯  日前,沈某等三位农民起诉桐乡市国土资源局,要求该局提供一份文件。据悉,这是桐乡法院受理的首起诉请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案。
  沈某、陈某和孙某均是桐乡市崇福镇星火村村民。他们在起诉书中说,今年7月29日,他们向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文号为桐土临字[2008]001号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在申请中,他们还要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该份文件。孙某告诉记者,此前,他们就有关征地问题进行了上访,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在答复中提到了这份文件。所以,他们想亲眼看看这份文件。
  但是至今,他们仍然没有得到国土资源局的书面答复,也没有拿到那份文件。孙某说,7月初,他们在得到上访回复后去国土资源局要过这份文件,但未能如愿。
  沈某等3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而且可以要求按一定的方式提供。为此,他们诉请法院判令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8月27日,桐乡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诉请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行政诉讼。
  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其中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公开方式和程序,该条例同时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